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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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遺產管理應每案製作「管理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紀錄表」,隨時記錄異動情形。文書檔案應一戶一宗訂立專卷。 前項紀錄表格式,由國產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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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時,主管機關應透過遺產管理人來處理遺產事務。而根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12 條,遺產管理人應每案製作「管理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紀錄表」以記錄異動情形,並且每戶應訂立一宗專卷。至於這份紀錄表的格式則由國產署(國有財產局)所定。據資料,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四項及其相關規定,主要是針對退役軍人的遺產管理,且在修法前已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擔任法定的遺產管理人。因此,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遺產能適當地被管理,並依法處理以確保利益各方的權益。
- 繼承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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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