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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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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遺產之收益及負擔: (一)原有租賃關係,租期未屆滿者,按原訂租約租期內容辦理換約續租。 (二)租期屆滿者,得按原訂租約條件換訂新約。但原訂租約租金低於國有房地租金計收基準時,應改依國有房地租金計收基準計收。租賃期間,以代管之期間為限,並約定於公示催告期滿後依法處理時,不得要求任何補償,且應公證認證以取得執行名義。 (三)代管期間應負擔之稅費、僱人監管費用、律師費暨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在其遺產現金項下支出。無現金或現金不足以支付者,除稅費,應公示催告期滿後併同其他債權一併處理,免予墊繳外,其餘費用由國產署相關預算或機關專戶墊支。結案時,墊付費用應收回歸墊,如無法收回歸墊者,由國產署相關預算支應。但不動產相關稅費,得個案審酌必要性,先行墊付。 (四)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必要時聲請法院酌定。但歸屬國庫之遺產無現金可支付者,得免請求。 (五)遺產經法院、行政執行署執行拍賣者,應將管理期間墊付之費用及前款管理報酬聲請法院優先分配。 前項租金收入解繳專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13 條》,這條法規主要針對代管遺產期間的收益和負擔做了相關規定。以下是針對每個款進行的釋義: (一)原有租賃關係,租期未屆滿者,按原訂租約租期內容辦理換約續租。 針對這個款,代管遺產期間如果原有租賃關係且租期未屆滿,則應按照原租約內容進行換約續租。 (二)租期屆滿者,得按原訂租約條件換訂新約。但原訂租約租金低於國有房地租金計收基準時,應改依國有房地租金計收基準計收。租賃期間,以代管之期間為限,並約定於公示催告期滿後依法處理時,不得要求任何補償,且應公證或認證以取得執行名義。 針對這個款,代管期間如果租期屆滿,可以按照原租約的條件進行換訂新約。但如果原租約的租金低於國有房地租金計收基準,則應按照國有房地租金計收基準計收租金。租賃期間以代管期間為限,並且約定於公示催告期滿後依法處理時,不得要求任何補償,且應公證或認證以取得執行名義。 (三)代管期間應負擔之稅費、僱人監管費用、律師費暨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在其遺產現金項下支出。無現金或現金不足以支付者,除稅費,應俟公示催告期滿後併同其他債權一併處理,免予墊繳外,其餘費用由國產署相關預算或機關專戶墊支。結案時,墊付費用應收回歸墊,如無法收回歸墊者,由國產署相關預算支應。但不動產相關稅費,得個案審酌必要性,先行墊付。 針對這個款,代管期間應該由遺產的現金項下支付稅費、監管費用、律師費用、訴訟費用和其他必要費用。如果沒有足夠的現金來支付這些費用,除了稅費之外,應等到公示催告期滿後與其他債權一併處理,不需要提前支付這些費用,其餘費用可以由國產署相關預算或機關專戶先行墊支。在結案時,須追收墊付的費用,如果無法收回墊付的費用,則由國產署相關預算支應。不過,不動產相關的稅費可以在個案的審酌下,先行墊付。 (四)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必要時聲請法院酌定。但歸屬國庫之遺產無現金可支付者,得免請求。 針對這個款,管理報酬的請求基準為遺產的現值的百分之一點五,如果有需要的時候可以聲請法院進行酌定。但是如果歸屬國庫的遺產沒有足夠的現金支付,則可以免除請求管理報酬。 (五)遺產經法院、行政執行署執行拍賣者,應將管理期間墊付之費用及前款管理報酬聲請法院優先分配。前項租金收入解繳專戶。 針對這個款,如果遺產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進行拍賣,則應優先將管理期間預先支付的費用和前款所提到的管理報酬申請分配。租金收入應解繳至指定專戶。 參考資料: - 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131) - 遺產及贈與稅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01)

  • 公示催告名詞
  • 公證名詞
  • 認證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名詞
  • 債權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審酌名詞
  • 報酬名詞
  • 行政執行署名詞
  • 拍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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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遺產之收益及負擔: (一)原有租賃關係,租期未屆滿者,按原訂租約租期內容辦理換約續租。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