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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遺產之監守: (一)空地以圍籬或其他適當方式看管;空屋應斷水、斷電、斷天然氣及更換鎖匙,但已進入執行程序或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被占用之動產應收回保存;被占用之不動產得比照國有房地租金計收基準,向占用人追收使用補償金。其收入解繳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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