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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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遺產之監守: (一)空地以圍籬或其他適當方式看管;空屋應斷水、斷電、斷天然氣及更換鎖匙,但已進入執行程序或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被占用之動產應收回保存;被占用之不動產得比照國有房地租金計收基準,向占用人追收使用補償金。其收入解繳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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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14 條規定,在遺產監守方面,有以下兩項要求: 一、針對空地,應進行適當的看管措施,例如設置圍籬或其他方式,以防止他人侵入或損害。 二、針對被占用的動產,代管人應該妥善收回並保存。對於被占用的不動產,可以參照國有房地租金的計算方式,向占用人追收使用補償金。這些收入應該解繳至專戶。 以上的解釋參考了「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的第 14 條規定。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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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