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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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遺產稅之申報,應於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並自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一個月內提出申報。無法於期限內提出申報者,應敘明事實,於期限內申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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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15 條》,遺產稅的申報應在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方式申請延期,並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一個月內提出申報。如果無法在期限內提出申報,則應敘明事實,並在期限內申請延期。 參考資料: - 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6W1/320110/M_MODEL_10907_01.pdf)
- 遺產稅名詞
- 遺產及贈與稅法法規
- 公示催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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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