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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遺產稅之申報,應於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並自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一個月內提出申報。無法於期限內提出申報者,應敘明事實,於期限內申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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