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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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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依下列規定: (一)債權人報明債權,以確實憑證者為限,經分署認定後即生報明效力,登入遺產清冊負債欄;其報明之權利隱有瑕疵(包含死因贈與契約無法認定等)者,經債權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不予受理。 (二)受遺贈人聲明願受遺贈,其遺囑無法認定者,非經受遺贈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不予受理。 (三)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公示催告期滿後,即應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如非變賣遺產不能清償交付者,應將處理方式聲請法院許可後變賣之。 (四)變賣遺產,以公開標售或於公開市場為之,並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但情況特殊者,得聲請法院同意以其他適當方式變賣。其標售底價或變賣價格,不動產、動產及權利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辦理估價,且不適用該計價方式第九點規定;有價證券屬公開市場交易者,按交易價格處理,非屬公開市場交易者,以其面值為底價,無面值者以最近年度公司財務報表每股淨值為底價;其他物品依各該行業公會、業者或專業人士之估價辦理。遺產經公開標售未標脫者,得參照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減價程序辦理,並得減價至標脫為止。 (五)治喪費用係墊付者,以足資憑信者為限,實就其遺產總額中歸墊,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規定之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為上限,且得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前給付之。 (六)相對給付之債權債務關係,應為清算處置,其以分期付款方式購置房地,訂有契約者,如被繼承人尚有現金足資履行,應一次結算付清;如無財力履行者,以回復原狀原則,並先行協議。協議不成,循司法程序解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6條規定了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的程序和限制。根據該條款的具體規定: 1. 債權人必須提供確實的憑證進行債權報明,並經分署認定後,才能登入遺產清冊的負債欄。債權人報明權利有瑕疵的(包含無法認定死因贈與契約等),除非經債權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否則不予受理。 2. 受遺贈人必須聲明願意接受遺贈,如果遺囑無法認定,則除非受遺贈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否則不予受理。 3. 在債權人和受遺贈人的公示催告期滿後,應立即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如果不變賣遺產無法清償或交付,則應聲請法院同意後進行變賣。 4. 變賣遺產應以公開標售或在公開市場進行,並且可以委託適當機構辦理。特殊情況下,可以聲請法院同意採取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變賣。評估不動產、動產和權利價值時,應適用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的估價方法。有價證券如果在公開市場交易,則根據交易價格處理;如果不在公開市場交易,則以面值或最近年度公司財務報表每股淨值作為底價。其他物品的估價則依據各該行業公會、業者或專業人士的估價進行。如果遺產在公開標售後無人競標,可以參照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的減價程序進行。治喪費用應由足夠的資金支持並核實其屬於遺產總額中的扣除限額,並且可以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前支付。相對付款的債權債務關係應進行清算處置,如果是分期付款購買房地的情況,則如果被繼承人有足夠的現金支付能力,應一次結算付清;如果沒有支付能力,則遵循恢復原狀的原則並優先進行協議。如果協議無法達成,則需要按照司法程序解決。

  • 債權名詞
  • 遺贈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報明債權名詞
  • 遺產清冊名詞
  • 贈與名詞
  • 名詞
  • 遺囑名詞
  • 公示催告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拍賣名詞
  • 名詞
  • 遺產及贈與稅法法規
  • 遺產稅名詞
  • 扣除額名詞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繼承人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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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16 條規定:「十六、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依下列規定: (一)債權人報明債權,以確實憑證者為限,經分署認定後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