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尚有賸餘,依法收歸國有之方式如下: (一)結算現金收支帳,如有賸餘,解繳國庫。 (二)不動產辦理囑託國有登記,由分署開帳列管。 (三)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由分署接管。 (四)黃金、珠寶等貴重物品,由分署自行或委託適當機構標賣變現後,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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