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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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公示催告期滿完成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及賸餘收歸國有後,遺產管理人職務終結,應向管轄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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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8條規定,在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公示催告期滿後,完成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及將賸餘遺產收歸國有後,遺產管理人的職務即終結。此時,遺產管理人應向管轄法院陳報處理遺產的狀況並提出相關文件。所提的參考資料為《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18條。根據該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在完成各項程序後,必須向法院報告處理遺產的情況並提交相關文件作為證明。
- 繼承人名詞
- 繼承名詞
- 公示催告名詞
- 債權名詞
- 遺贈名詞
- 遺產管理人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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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