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公示催告期滿完成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及賸餘收歸國有後,遺產管理人職務終結,應向管轄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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