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二十、國產署經法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指定為遺產管理人者,準用第四點至第六點、第九點至第十七點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很抱歉,根據提供的資料,我無法找到關於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20條的相關資訊。
- 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遺產管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