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伍、附則
>
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二十、國產署經法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
指定為
遺產管理人
者,準用第四點至第六點、第九點至第十七點規定。
找編章節
壹、通則 §1
開新分頁
貳、遺產清理 §8
開新分頁
參、遺產管理 §12
開新分頁
肆、遺產處分 §16
開新分頁
伍、附則 §19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