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十三、抵稅實物之收益或處分價款,扣除各項稅捐、規費、管理費用及實際支付之作業費用後,由辦理機關將賸餘價款於每年三月及九月撥交稽徵機關。清冊格式如附件三。 抵稅不動產,因地政機關辦理分割、合併、重測、重劃或其他情事,致標示及面積異動,或因故無法處分者,於辦理前項撥交作業時,應一併敘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 13 條的規定,抵稅實物的收益或處分價款在扣除各項稅捐、規費、管理費用和實際支付的作業費用後,由辦理機關於每年三月和九月撥交給稽徵機關。清冊的格式則以附件三為準。 此外,如果抵稅不動產因地政機關進行分割、合併、重測、重劃或其他情況導致標示和面積異動,或者因故無法處分,則在辦理上述撥交作業時,應一併敘明,並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 財政部臺灣財產標準現值、預估,https://www.fsc.gov.tw/law_data.php?r_id=2261054b984ad2201e6f89aee4d64afe - 財政部財金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fsc.gov.tw/FLAWMatch/SearchContentDetails/00026497
- 規費名詞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