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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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辦理機關接管抵稅實物後,於實物因抵繳或移轉國有涉訟,或有其他事由,致影響原抵繳移轉之效力時,應即時通知稽徵機關。 前項涉訟案件,辦理機關應將各審級判決結果告知稽徵機關。 稽徵機關核准以實物抵繳遺產稅、贈與稅案件經辦理機關接管抵稅實物後,如有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情事者,稽徵機關應即通知辦理機關;辦理機關接獲通知後暫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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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 12 條,當辦理機關接管了抵稅實物後,如果實物因抵繳或移轉國有而涉及訴訟,或出現其他影響原抵繳移轉效力的情況,辦理機關應立即通知稽徵機關。如果有涉訟案件,辦理機關應將各審級判決結果告知稽徵機關。另外,如果稽徵機關核准了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的案件並且已經被辦理機關接管了抵稅實物,如果納稅義務人提出了復查申請、訴願或行政訴訟的情況,稽徵機關應立即通知辦理機關,而辦理機關在接到通知後則暫緩處分。 (參考資料: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 核名詞
- 實物抵繳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贈與稅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起訴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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