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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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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辦理機關接管抵稅實物後,於實物因抵繳或移轉國有涉訟,或有其他事由,致影響原抵繳移轉之效力時,應即時通知稽徵機關。 前項涉訟案件,辦理機關應將各審級判決結果告知稽徵機關。 稽徵機關准以實物抵繳遺產稅贈與稅案件經辦理機關接管抵稅實物後,如有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情事者,稽徵機關應即通知辦理機關;辦理機關接獲通知後暫緩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 12 條,當辦理機關接管了抵稅實物後,如果實物因抵繳或移轉國有而涉及訴訟,或出現其他影響原抵繳移轉效力的情況,辦理機關應立即通知稽徵機關。如果有涉訟案件,辦理機關應將各審級判決結果告知稽徵機關。另外,如果稽徵機關核准了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的案件並且已經被辦理機關接管了抵稅實物,如果納稅義務人提出了復查申請、訴願或行政訴訟的情況,稽徵機關應立即通知辦理機關,而辦理機關在接到通知後則暫緩處分。 (參考資料: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 名詞
  • 實物抵繳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贈與稅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起訴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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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辦理機關接管抵稅實物後,於實物因抵繳或移轉國有涉訟,或有其他事由,致影響原抵繳移轉之效力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