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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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眾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審核准駁,屬稽徵機關權責,國有財產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辦理機關)負責辦理抵稅實物之接管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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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2條,民眾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審核准駁是稽徵機關的責任,而辦理機關負責接收和處理抵繳遺產稅實物。根據《遺產稅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在核定繳納期限內應準備抵繳財產清單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主管稽徵機關應在收到申請後30天內進行調查核定。如果申請的抵繳財產不符合法規定,稽徵機關應當立即通知納稅義務人按原核定繳納期限繳納。
- 實物抵繳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贈與稅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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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