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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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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稽徵機關受理抵稅案件,抵稅實物為不動產者,辦理機關應配合辦理會勘及提供管理處分意見。 稽徵機關准抵稅之案件,應將抵稅實物明細及轉帳通知書送辦理機關。 抵稅實物為不動產者,稽徵機關應再加附下列文件: (一)納稅義務人出具未辦妥國有登記前,經政府公告徵收時,其徵收補償地價由辦理機關具領之切結書正本。 (二)如坐落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資料。 (三)如涉有租賃或共有分管協議者,應檢附相關契約文件,倘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規定之法定租賃關係者,應一併告知。 (四)勘查現況相關資料及照片圖檔。 抵稅實物之價額超過應納稅額,超額部分以分割方式處理者,應由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協調分割之位置,並由納稅義務人辦妥分割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3條規定,當抵稅實物為不動產時,稽徵機關在受理抵稅案件時應配合辦理會勘並提供管理處分意見。當稽徵機關核准抵稅案件後,應將抵稅實物的明細及轉帳通知書送至辦理機關。 如果抵稅實物是不動產,稽徵機關應另外附上以下文件: (一)納稅義務人提供的切結書正本,用於證明在國有登記辦妥前,該不動產已經被政府公告徵收並支付了相應的補償地價。 (二)如果該不動產位於城市計畫區內,應提供土地使用分區資料。 (三)如果該不動產存在租賃或共有分管協議,應提供相關的契約文件。如果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所規定的法定租賃關係存在,也應一併告知。 (四)提供有關勘查現況的相關資料和照片圖檔。 如果抵稅實物的價額超過應納稅額且需要進行分割處理,則稽徵機關應與納稅義務人協調分割的位置,並要求納稅義務人完成相應的分割登記手續。 參考資料: 1. 財政部網站:《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2. 最高行政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730 號判決

  • 不動產名詞
  • 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徵收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分管協議名詞
  • 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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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 3 條規定:「三、稽徵機關受理抵稅案件,抵稅實物為不動產者,辦理機關應配合辦理會勘及提供管理處分意見。 稽徵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