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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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稅實物為不動產物權者,稽徵機關應將核准抵繳證明文件,送交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洽辦理機關於登記申請書用印,並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於申請書註明「免繕發權利書狀」,俟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後,送登記機關申辦繼承及權利移轉登記。 辦理機關於接獲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檢送辦畢國有登記之謄本或登記機關駁回通知書後,通知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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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4條規定,當抵稅實物為不動產物權時,稽徵機關應將核准抵繳證明文件送給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以便辦理相關的登記申請。在申請書上要註明"免繕發權利書狀",並在辦理土地增值稅和契稅後,才能將申請書送給登記機關辦理繼承和權利移轉登記。 參考資料: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4條
- 不動產名詞
- 核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土地登記規則法規
- 俟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繼承名詞
- 駁回名詞
- 通知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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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