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抵稅實物為不動產物權者,稽徵機關應將核准抵繳證明文件,送交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洽辦理機關於登記申請書用印,並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於申請書註明「免繕發權利書狀」,俟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後,送登記機關申辦繼承及權利移轉登記。 辦理機關於接獲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檢送辦畢國有登記之謄本或登記機關駁回通知書後,通知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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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稅實物為不動產物權者,稽徵機關應將核准抵繳證明文件,送交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洽辦理機關於登記申請書用印,並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於申請書註明「免繕發權利書狀」,俟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後,送登記機關申辦繼承及權利移轉登記。 辦理機關於接獲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檢送辦畢國有登記之謄本或登記機關駁回通知書後,通知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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