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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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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動產物權以外之抵稅實物,需辦理過戶手續時,辦理機關應憑稽徵機關准抵繳之證明文件辦理過戶手續,辦理結果應通知稽徵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 5 條」,當辦理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的不動產物權以外的實物需要辦理過戶手續時,辦理機關應在辦理過戶手續時憑稽徵機關核准抵繳的證明文件辦理,並且辦理結果應該通知稽徵機關。 例如,如果某人要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並且提出一個實物作為抵稅物,例如一輛汽車,當該輛汽車的所有權需要轉移時,辦理汽車過戶手續的機關應該向稽徵機關提交核准抵繳的文件,並且在辦理完過戶手續後將結果通知稽徵機關。

  • 不動產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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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 5 條規定:「五、不動產物權以外之抵稅實物,需辦理過戶手續時,辦理機關應憑稽徵機關核准抵繳之證明文件辦理過戶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