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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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動產物權以外之抵稅實物,需辦理過戶手續時,辦理機關應憑稽徵機關核准抵繳之證明文件辦理過戶手續,辦理結果應通知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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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 5 條」,當辦理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的不動產物權以外的實物需要辦理過戶手續時,辦理機關應在辦理過戶手續時憑稽徵機關核准抵繳的證明文件辦理,並且辦理結果應該通知稽徵機關。 例如,如果某人要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並且提出一個實物作為抵稅物,例如一輛汽車,當該輛汽車的所有權需要轉移時,辦理汽車過戶手續的機關應該向稽徵機關提交核准抵繳的文件,並且在辦理完過戶手續後將結果通知稽徵機關。
- 不動產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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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