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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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抵稅實物接管作業流程如附件一,屬下列情形者,稽徵機關應辦理點交: (一)動產:附相關證明文件清點移交。 (二)房屋:實地點交。 (三)權利:附相關證明文件清點移交;其屬債權者,應一併提供債務人最近一年居住處所、戶籍資料及財產清冊,並載明債權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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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6條的規定,抵稅實物接管的作業流程如附件一所示。根據不同情形,稽徵機關應採取相應的辦理方式。具體而言,對於動產,應附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清點交接;對於房屋,則需要進行實地檢查並進行交接;對於權利,則需要附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清點移交,如果是債權的情況下,還需要一併提供債務人最近一年的居住處所、戶籍資料和財產清冊,並載明債權到期日。這些措施旨在確保抵稅實物的有效管理和交接。 (參考資料: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法源資訊網,公告日期 109年4月2日)
- 債權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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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