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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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抵稅實物經辦理機關完成接管後,應依國有財產法及有關規定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其有下列情形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發現於抵稅前即遭污染或棄置廢棄物,及其他影響核抵之情事,應立即通知稽徵機關處理或撤銷抵稅案件。 (二)有價證券: 1.上市、上櫃及興櫃:由辦理機關委託適當機構出售。 2.未上市、未上櫃:由辦理機關或委託適當機構公開標售。 3.政府公債:按期兌領本息。 (三)有限公司出資額:由辦理機關取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轉讓同意書後公開標售。 (四)債權:由辦理機關於清償期屆至時,向債務人求償;無法求償時,通知稽徵機關。 (五)權利:由辦理機關或委託適當機構公開標售。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委託適當機構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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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 7 條的規定,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實物在交給辦理機關後,應依國有財產法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保管、使用、收益和處分。根據該條的細則,以下情況應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不動產:如果在抵稅前發現不動產已經被污染或遺棄,或者出現其他影響核准抵稅的情況,應立即通知稽徵機關處理或撤銷抵稅案件。 (二)有價證券: 1. 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由辦理機關委託適當的機構進行出售。 2. 未上市、未上櫃公司的股票:由辦理機關或委託適當的機構進行公開標售。 3. 政府公債:按期兌付本金和利息。 (三)有限公司出資額:由辦理機關在獲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轉讓同意書後,進行公開標售。 (四)債權:在清償期屆至時,由辦理機關向債務人尋求償還;如果無法償還,則通知稽徵機關處理。 (五)權利:由辦理機關或委託適當的機構進行公開標售。 根據該條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委託適當的機構時,應遵守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 7 條
- 國有財產法法規
- 收益及處分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債權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求償名詞
- 政府採購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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