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抵稅實物經辦理機關完成接管後,應依國有財產法及有關規定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其有下列情形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發現於抵稅前即遭污染或棄置廢棄物,及其他影響核抵之情事,應立即通知稽徵機關處理或撤銷抵稅案件。 (二)有價證券: 1.上市、上櫃及興櫃:由辦理機關委託適當機構出售。 2.未上市、未上櫃:由辦理機關或委託適當機構公開標售。 3.政府公債:按期兌領本息。 (三)有限公司出資額:由辦理機關取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轉讓同意書後公開標售。 (四)債權:由辦理機關於清償期屆至時,向債務人求償;無法求償時,通知稽徵機關。 (五)權利:由辦理機關或委託適當機構公開標售。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委託適當機構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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