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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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抵稅實物處分價格之核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及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相關規定辦理。 (二)有價證券: 1.上市、上櫃及興櫃: (1)依出售當時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之交易價格。 (2)因公司配發股票股利新接管之股票,併原接管股票出售,如原接管股票已全數出售,於接管後即予出售,其價格依本目(1 )規定辦理。 2.未上市、未上櫃: (1)第一次標售時,每股標售底價按稽徵機關核定之每股抵稅金額計算。未標脫者,得降價二成列標。仍未標脫者,得按第二次標售底價降價二成列標。 (2)經三次標售無法標脫者,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並以重估之每股淨值為每股標售底價繼續辦理標售。未標脫者,得降價二成列標。仍未標脫者,得再按前一次標售底價降價二成列標。 (3)經六次標售無法標脫者,移請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後,依本目(2) 規定辦理標售。 (4)因公司配發股票股利新接管之股票,併原接管股票辦理標售,其每股底價依原接管股票將標售時之每股底價計算。但原接管股票全數標脫時,其每股底價依最近一次標售底價計算。 (5)因公司減資移還稽徵機關核算減資後之淨值者,其每股底價依稽徵機關核算之每股淨值計算,如未標脫,其後續之處理,依本目(1) 至(3) 規定辦理。 (6)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或核算減資後淨值,結果為零或負值者,由辦理機關繼續保管,視適當時機予以處理。 (7)本目(6) 之股票經辦理機關評估重新辦理標售時,先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以重估之每股淨值為每股標售底價,但淨值仍為零或負值者,按最後一次公告標售底價計算。如未標脫,依本目(1) 、(2) 及(6) 有關降價列標、資產重估及適時處理之規定辦理。 3.其餘有價證券:由財政部核定之。 (三)權利:按稽徵機關核定抵繳金額計算。其奉准公開標售,經列標未能標脫者,比照前款第二目(1) 至(3) 、(6) 及(7)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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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對於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中相關的實物處分價格核計,可以根據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於不動產和動產,可以依據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八條和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相關規定辦理。 二、對於上市、上櫃及興櫃的有價證券: 1. 可以根據出售當時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的交易價格來核計。 2. 對於因公司配發股票股利新接管的股票併原接管股票出售,如果原接管股票已全數出售,在接管後即予出售時,價格可以依照上述的規定辦理。 三、對於未上市或未上櫃的有價證券: 1. 第一次標售時,每股標售底價可以按照稽徵機關核定的每股抵稅金額來計算。未標脫者,可以降價二成列標。仍未標脫者,可以按照前一次標售底價降價二成列標。 2. 經過三次標售無法標脫者,可以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並以重估後的每股淨值為每股標售底價繼續辦理標售。未標脫者,可以降價二成列標。仍未標脫者,可以再按照前一次標售底價降價二成列標。 3. 經過六次標售無法標脫者,可以移請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後,按照上述的規定辦理標售。 4. 因公司配發股票股利新接管的股票併原接管股票辦理標售,其每股底價可以依照原接管股票將標售時的每股底價計算。但原接管股票全數標脫時,其每股底價可以根據最近一次標售底價計算。 5. 因公司減資移還稽徵機關核算減資後的淨值者,每股底價可以依照稽徵機關核算的每股淨值計算。如果未標脫,則後續處理可以按照前述的規定辦理。 6. 如果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或核算減資後的淨值結果為零或負值,則由辦理機關繼續保管,視適當時機予以處理。 7. 在辦理機關評估和重新辦理標售時,先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以重估後的每股淨值為每股標售底價,但淨值仍為零或負值者,則按照最後一次公告的標售底價計算。如果未標脫,則根據前述的規定辦理降價列標、資產重估和適時處理。 四、對於其他有價證券,由財政部核定相關規定。 五、對於權利,按照稽徵機關核定的抵繳金額計算。如果經准許公開標售,且經列標未能標脫者,則比照前述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 國有財產法 - 財政部相關函釋及公告
- 核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第五十八條條文
- 業名詞
- 按名詞
- 稽名詞
- 核定名詞
- 適名詞
- 予以名詞
- 比照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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