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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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查緝機關,指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與其所屬各關(以下簡稱各關)及憲兵、警察、調查、海巡機關(以下合稱司法警察機關)、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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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第2條,所謂的查緝機關包括財政部關務署及其所屬各關、憲兵、警察、調查、海巡機關,以及檢察機關。這些機關在執行毒品查緝任務時,需要密切合作、互相聯繫。例如,海巡機關在海域巡防時發現毒品違禁物,應該立即和檢察機關聯繫,以便對涉嫌犯罪人員進行偵查和逮捕。
- 查緝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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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