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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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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查緝機關,指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與其所屬各關(以下簡稱各關)及憲兵、警察、調查、海巡機關(以下合稱司法警察機關)、檢察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第2條,所謂的查緝機關包括財政部關務署及其所屬各關、憲兵、警察、調查、海巡機關,以及檢察機關。這些機關在執行毒品查緝任務時,需要密切合作、互相聯繫。例如,海巡機關在海域巡防時發現毒品違禁物,應該立即和檢察機關聯繫,以便對涉嫌犯罪人員進行偵查和逮捕。

  • 查緝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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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第 2 條規定:「二、本要點所稱查緝機關,指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與其所屬各關(以下簡稱各關)及憲兵、警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