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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要點所稱查緝機關,指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與其所屬各關(以下簡稱各關)及憲兵、警察、調查、海巡機關(以下合稱司法警察機關)、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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