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本要點所稱毒品案件,指下列案件: (一)各關於進出口、轉口與過境貨物、貨櫃、運輸工具、郵包、入出境旅客及船機服務人員身上或攜帶行李物品中查獲之毒品案件。 (二)關務署或各關接獲走私毒品情報案件。 (三)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接獲走私毒品情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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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毒品案件,指下列案件: (一)各關於進出口、轉口與過境貨物、貨櫃、運輸工具、郵包、入出境旅客及船機服務人員身上或攜帶行李物品中查獲之毒品案件。 (二)關務署或各關接獲走私毒品情報案件。 (三)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接獲走私毒品情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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