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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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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毒品案件,指下列案件: (一)各關於進出口、轉口與過境貨物、貨櫃、運輸工具、郵包、入出境旅客及船機服務人員身上或攜帶行李物品中查獲之毒品案件。 (二)關務署或各關接獲走私毒品情報案件。 (三)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接獲走私毒品情報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第3條的規定,毒品案件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一、關於進出口、轉口與過境的貨物、貨櫃、運輸工具、郵包、入出境旅客及船機服務人員身上或攜帶行李物品中查獲的毒品案件。 這一類案件指的是在進出口、轉口和過境的過程中,檢查機關在貨物、貨櫃、運輸工具、郵包、入出境旅客或船機服務人員身上或攜帶的行李物品中發現的毒品案件。這些毒品可能是被藏匿在貨物或行李內部,並被檢查機關及時發現。 例如,根據第二篇中的描述,一名在臺灣桃園中正國際機場海關入境檢查室北區辦公室內被檢查的人,被發現攜帶內夾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的洗髮乳罐、餅乾盒和塑膠袋,這樣的情況就屬於第一種情況的毒品案件。 二、關務署或各關接獲走私毒品情報的案件。 這一類案件指的是關務署或其他關卡接收到有關走私毒品情報的案件。關務署或其他關卡在接到這些情報後,將進一步展開調查和查緝行動。 三、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接獲走私毒品情報的案件。 這一類案件指的是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接收到有關走私毒品情報的案件。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在接到這些情報後,將進一步展開調查和追訴行動。 綜上所述,根據《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第3條的規定,毒品案件包括進出口、轉口與過境貨物、貨櫃、運輸工具、郵包、入出境旅客及船機服務人員身上或攜帶行李物品中查獲的毒品案件,以及關務署或各關接獲的走私毒品情報案件和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接獲的走私毒品情報案件。

  • 攜帶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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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第 3 條規定:「三、本要點所稱毒品案件,指下列案件: (一)各關於進出口、轉口與過境貨物、貨櫃、運輸工具、郵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