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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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務署及各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接獲走私毒品情報,經查證屬實,應相互知會聯合查緝,必要時並得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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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第4條,當關務署或其他相關機關接獲走私毒品的情報,並經過查證確認情報屬實之後,應該相互知會並進行聯合查緝,若有必要,還可以向檢察官報請指揮偵辦的指示。這項規定強調了不同機關之間的合作和協調,以打擊走私毒品的犯罪活動。 參考資料: 1. 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 (最新版本) 範例:假設關務署接獲一條走私毒品的情報,經過充分查證確認後,發現情報屬實,關務署應該立即與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進行聯繫,並共同進行查緝行動。如果檢察機關認為需要更深入的偵辦,他們可以向檢察官報請指示,以確保查緝行動在法律框架下進行。
- 司法警察名詞
- 經查名詞
- 查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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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