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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關務署及各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接獲走私毒品情報,經查證屬實,應相互知會聯合查緝,必要時並得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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