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接獲走私毒品情報,通知關務署或各關查緝時,應依海關處理走私漏稅密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如因情況急迫,得先以電話或當面告知案關關區查緝業務單位主管或現場督導人員有關密報資料及查緝方式,事後補辦密報登錄程序。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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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接獲走私毒品情報,通知關務署或各關查緝時,應依海關處理走私漏稅密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如因情況急迫,得先以電話或當面告知案關關區查緝業務單位主管或現場督導人員有關密報資料及查緝方式,事後補辦密報登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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