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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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接獲走私毒品情報,通知關務署或各關查緝時,應依海關處理走私漏稅密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如因情況急迫,得先以電話或當面告知案關關區查緝業務單位主管或現場督導人員有關密報資料及查緝方式,事後補辦密報登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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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第5條,當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接獲走私毒品情報時,應根據海關處理走私漏稅密報作業要點的規定進行處理。若情況急迫,可以先透過電話或當面告知案關關區查緝業務單位主管或現場督導人員有關密報資料及查緝方式,但需要事後補辦密報登錄程序。 參考資料: - 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 (最新更新日期: 2021年6月15日)
- 司法警察名詞
- 查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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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