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六、為利追查走私毒品案件幕後集團,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得商請案關關區同意,於完成緝案必要處理程序前,依法先將涉案人犯帶回偵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第6條,為了追查走私毒品案件的幕後集團,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可以向關區商請案關關區同意,在完成緝案必要處理程序之前,依法先將涉案人犯帶回偵辦。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判例資料庫,司法院107年度司字第23196號判決書:依通關文件,將被告帶至關商領取並員信交還給貨主,返關過程無其他採訪,而後將貨物以報關方式送至關商處理,並以吊磅法測量重量。予取予縱,屬無償存倉關給暫時無人監管,蓋非交運管控回關后再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所發給之控制下交付指揮書所摘具享受如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法第30條第2項之限制。依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容許偵查機關逮捕犯人,並依第6條之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the Commercial Port Drug Smuggling Investigation and Coordination Operation Guidelines,可採取暫提制度以作證。
- 司法警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