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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為利追查走私毒品案件幕後集團,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得商請案關關區同意,於完成緝案必要處理程序前,依法先將涉案人犯帶回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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