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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各關查獲之毒品案件,於完成必要之緝案處理程序,應將毒品、涉案人及證物,依下列規定辦理移送作業: (一)各關自行查獲無密報之毒品案件,應移由調查機關繼續偵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司法警察機關會同查獲之毒品案件,移由該司法警察機關繼續偵辦。 2.臺灣高等檢察署依據國內外毒品情勢,為有效發揮緝毒量能以達成溯源斷根目標時,協調由其他司法警察機關繼續偵辦。 (二)依第五點規定提供密報致查獲之毒品案件,移由該密報機關繼續偵辦。關務署或各關接獲密報時,發現有不同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重複密報同一毒品案件之情形,應通報臺灣高等檢察署協調移送偵辦機關。 (三)各關與警察機關共同查獲之毒品案件,移由警察機關繼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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