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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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關查獲之毒品案件,於完成必要之緝案處理程序,應將毒品、涉案人及證物,依下列規定辦理移送作業: (一)各關自行查獲無密報之毒品案件,應移由調查機關繼續偵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司法警察機關會同查獲之毒品案件,移由該司法警察機關繼續偵辦。 2.臺灣高等檢察署依據國內外毒品情勢,為有效發揮緝毒量能以達成溯源斷根目標時,協調由其他司法警察機關繼續偵辦。 (二)依第五點規定提供密報致查獲之毒品案件,移由該密報機關繼續偵辦。關務署或各關接獲密報時,發現有不同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重複密報同一毒品案件之情形,應通報臺灣高等檢察署協調移送偵辦機關。 (三)各關與警察機關共同查獲之毒品案件,移由警察機關繼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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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第7條的規定,毒品案件的處理程序包括移送作業。根據第7條的規定,移送作業需按照以下情形進行: 1. 若是關務署自行查獲而無密報的毒品案件,應移交給調查機關進行進一步調查。然而,在以下情形下不在此限: - 司法警察機關在案件查獲時參與其中,則移交給該司法警察機關進行進一步調查。 - 臺灣高等檢察署為了有效發揮緝毒能力以達成溯源斷根目標,協調由其他司法警察機關進行進一步調查。 2. 若是根據第五點的規定提供密報而查獲的毒品案件,移交給該密報機關進行進一步調查。若關務署或者其他關務機關接到多個不同的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對同一毒品案件的重複密報,則應通報臺灣高等檢察署協調移交給適當的調查機關進行調查。 3. 若是關務署與警察機關一起查獲的毒品案件,則移交給警察機關進行進一步調查。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口岸關務人員查獲了毒品案件,並且沒有密報,根據這個條款,該案件應該移交給調查機關繼續進行調查。另外,如果關務署接到不同的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對同一毒品案件的重複密報,則應通報臺灣高等檢察署協調移交給適當的調查機關進行進一步調查。
- 司法警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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