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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辦案須關務署或各關作必要之配合查緝作為者,應正式行文辦理。但情況急迫時,得先洽得關務署或案關關區查緝業務主管人員同意先行辦理,事後補辦行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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