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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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辦案須關務署或各關作必要之配合查緝作為者,應正式行文辦理。但情況急迫時,得先洽得關務署或案關關區查緝業務主管人員同意先行辦理,事後補辦行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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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第8條,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若需要關務署或各關作必要之配合查緝作為,則應正式行文辦理。然而,若情況急迫時,則得先洽得關務署或案關關區查緝業務主管人員同意先行辦理,然後事後再補辦行文手續。 根據最新版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若需要與關務署或各關合作進行毒品查緝,必須正式行文辦理。然而,在情況急迫的情況下,可以先與關務署或相關單位查緝業務主管人員協商同意後先行辦理,但仍需事後補辦行文手續。 例如,在一起毒品走私案中,司法警察機關需要與關務署合作進行查緝,由於情況急迫且無法等待正式行文的程序,警察可以先與關務署查緝業務主管人員協商同意後,先行進行查緝行動。然後,在行動後,警察需立即補辦行文手續,向相關單位報告並說明詳細情況。這樣可以確保在急迫的情況下,警方仍能有效執行查緝行動,同時保證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 司法警察名詞
- 查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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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