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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查獲走私毒品案件,於案件偵查期間,以暫不發布新聞為原則,事後視案情需要由查獲機關或共同查獲機關會銜研擬發布。但案情已公開者,各關得依該機關新聞處理方式,作適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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