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 第 9 條
快速跳轉
九、查獲走私毒品案件,於案件偵查期間,以暫不發布新聞為原則,事後視案情需要由查獲機關或共同查獲機關會銜研擬發布。但案情已公開者,各關得依該機關新聞處理方式,作適當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第 9 條是指在查獲走私毒品案件中,要原則上暫不發布新聞,只有在案情需要的情況下,由查獲機關或共同查獲機關會銜研擬發布。然而,如果案情已經公開,各關可以根據各自的新聞處理方式進行適當的處理。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參考資料「依毒品條例第32條之1 第2項規定訂定之「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海關執行毒品控制下交付作業要點」」,這些資料規定了毒品查緝聯繫的相關流程和作業要點。 綜合以上資料,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第 9 條的主要目的是保持案情的機密性,避免在案件偵查期間透漏信息,但在案情已公開的情況下,可以由相關機關適當處理新聞發布事宜。
- 偵查名詞
- 會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