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 第 1 條(適用範圍)
快速跳轉
凡票據權利人通知票據掛失止付,悉照本準則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 1 條規定,凡票據權利人通知票據掛失止付,都必須遵照該規範的規定辦理。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若票據權利人遺失支票後發出止付通知,付款人在止付通知有效期內不得支付該支票金額。若止付通知失效,則付款人應立即支付該支票金額給票據權利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公示催告的申請權限僅限於背書轉讓的證券,不包括空白票據。如果掛失止付通知書上的發票年月日是空白的,則無法准許申請公示催告。這是因為根據票據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必須先補充記載完整才能辦理空白票據的止付。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