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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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已通知掛失止付票據之占有票據人,提示請求付款,如存款或允許墊借之金額足敷票據金額者,以「業經止付」論,如不敷票據金額者,以「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理由處理,如嗣後再有存款或續允墊借,並經占有票據人再提示請求付款時,依再提示付款時之情形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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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票据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15條的規定,若一個已得到通知掛失止付的票據持有人提出請求付款時,如果存款或允許墊借的金額足夠支付票據金額,則根據「業經止付」的原則處理;若存款或墊借金額不足以支付票據金額,則根據「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的理由處理;而如果在此之後持有票據人再次提出請求付款時,並且有足夠的存款或續允墊借的情況下,則根據再次提出付款時的情況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根據「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15條的規定,已通知掛失止付票據之占有票據人,提示請求付款,如存款或允許墊借之金額足敷票據金額者,以「業經止付」論,如不敷票據金額者,以「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理由處理,如嗣後再有存款或續允墊借,並經占有票據人再提示請求付款時,依再提示付款時之情形予以處理。 (最高法院 85 年度臺上字第 1763 號判決)
- 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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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