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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已通知掛失止付票據之占有票據人,提示請求付款,如存款或允許墊借之金額足敷票據金額者,以「業經止付」論,如不敷票據金額者,以「存款不足及票據經掛失止付」理由處理,如後再有存款或續允墊借,並經占有票據人再提示請求付款時,依再提示付款時之情形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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