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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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本要點所稱執行金額係指執行名義之本稅(或本費、罰鍰)、連同滯納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必要時,每一期得短於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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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2條的規定,當義務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可以依職權或義務人的申請,在獲得移送機關同意後,核准義務人分期繳納執行金額: 1. 義務人的經濟狀況使得他無法一次性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2. 因天災或其他事變,導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性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根據上述要點,執行金額包括執行名義的本稅(或本費、罰鍰),以及應隨之徵收的滯納金、利息和其他附隨費用的總和。分期付款的期限為每個月一期,必要時,每期的期限可以短於一個月。 參考資料: - 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最新版本)
相關函釋 1 則
- 義務人名詞
- 行政執行署名詞
- 核名詞
- 完納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罰鍰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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