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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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對分署駁回其申請或所核准之期數不服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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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7條的規定,當義務人不滿意分署駁回他們的分期繳納申請或者是核准的期數,他們可以依據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聲明異議。這表示義務人可以向相關的行政機關表達他們對於分期繳納事宜的不滿意,並提出異議。具體的參考資料我目前無法提供,因為缺乏相關資料。
相關函釋 1 則
- 義務人名詞
- 駁回名詞
- 核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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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