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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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金額(含累計)未滿二十萬元之行政執行事件,為准許分期繳納時,應經行政執行官核定之。但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逾六期者,應經分署長或經授權之主任行政執行官核定之。 執行金額(含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為准許分期繳納時,應經分署長或經授權之主任行政執行官核定之。 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為准許延長期數者,應專案簽請分署長核定。其中執行金額(含累計)在六千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應報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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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6條,對於執行金額未滿二十萬元的行政執行事件,如果需要准許分期繳納,應由行政執行官核定。但如果分期繳納的期數超過六期,則需要由分署長或經授權的主任行政執行官核定。而對於執行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行政執行事件,如果需要准許分期繳納,則需要由分署長或經授權的主任行政執行官核定。此外,根據第四點第二項的規定,如果需要延長期數,則需要提出專案請求並經分署長核定。特別是在執行金額在六千萬元以上的行政執行事件,則需要報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備查。 參考資料: - 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
- 行政執行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行政執行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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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