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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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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金額(含累計)未滿二十萬元之行政執行事件,為准許分期繳納時,應經行政執行官核定之。但准分期繳納之期數逾六期者,應經分署長或經授權之主任行政執行官核定之。 執行金額(含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為准許分期繳納時,應經分署長或經授權之主任行政執行官核定之。 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為准許延長期數者,應專案簽請分署長核定。其中執行金額(含累計)在六千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應報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6條,對於執行金額未滿二十萬元的行政執行事件,如果需要准許分期繳納,應由行政執行官核定。但如果分期繳納的期數超過六期,則需要由分署長或經授權的主任行政執行官核定。而對於執行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行政執行事件,如果需要准許分期繳納,則需要由分署長或經授權的主任行政執行官核定。此外,根據第四點第二項的規定,如果需要延長期數,則需要提出專案請求並經分署長核定。特別是在執行金額在六千萬元以上的行政執行事件,則需要報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備查。 參考資料: - 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

  • 行政執行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 行政執行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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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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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 6 條規定:「六、執行金額(含累計)未滿二十萬元之行政執行事件,為准許分期繳納時,應經行政執行官核定之。但核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