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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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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署准分期繳納,得命義務人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移送機關應同時摯給收據交付義務人及執行人員。 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分署得廢止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5條的規定,當進行核准的分期付款時,義務人或第三人可以書面立擔保書狀,提供相當的擔保,或出具票據並交給移送機關的代理人保管。同時,移送機關應該將收據交給義務人和執行人員。 如果已核准的分期付款未按時繳納,或者有任何一期的票據未被支付,分署有權廢止該分期付款計劃。

相關函釋 4

  • 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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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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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 5 條規定:「五、分署核准分期繳納,得命義務人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