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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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得分二至七十二期。 行政執行事件,經核准分七十二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者,得經核准繼續延長期數。 分署為核准分期繳納或延長期數時,應注意不得逾越行政執行法第七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之執行期間,並應酌留廢止分期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所需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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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了解的法律規定,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4條中規定,行政執行事件的分期繳納期數可以分二至七十二期。如果經核准分七十二期繳納後仍無法完納,則可以再經核准延長期數。在分署核准分期繳納或延長期數時,應注意不能逾越行政執行法第七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所規定的執行期間,同時也應留意確保分期後進行強制執行所需的時間。作為一名法律系教授,我可以使用最新的資料來進一步支持這個解釋。
- 行政執行名詞
- 核名詞
- 完納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廢止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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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