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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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行政執行處與各地方法院應分別指定辦理移交及監交人員,共同辦理移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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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第2條的內容是要求各行政執行處和各地方法院分別指定辦理移交和監交的人員,共同處理移交事宜。根據此要點,當地方法院和行政執行處需合作,指定相應的人員負責將執行案件移交給相關單位,並進行監控。兩者需要進行有效的溝通和合作,以確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能順利移交和執行。
- 行政執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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