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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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辦理移交應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但地方法院因事件情況特殊無法於上開期間內辦理該事件之移交者,應於原因消滅時立即將卷宗移送行政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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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節中,三條提到了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的要點。根據該要點的第三條,辦理移交應該在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完成。但如果地方法院因為特殊情況無法在這個期限內辦理移交,就應該在原因消滅時立刻將卷宗移送行政執行處。 這個問題與上述提供的資料有關,但沒有提供具體的相關範例。
- 行政執行法法規
- 上開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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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