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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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法務部與司法院洽商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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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有關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的移交要點。根據這項規定,如果在這些要點中有任何未被涵蓋的事項,法務部和司法院可以協商補充。根據這一原則,當法律中的特定規定不夠明確或不足以處理特定情況時,司法機關可以進一步協商補充相關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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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