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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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辦理移交前後期間,除有緊急執行之必要者外,得要求移案機關暫緩移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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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第8條規定,在辦理移交前後的期間,除非有緊急執行的必要,否則可以要求移案機關暫緩移送該事件。 參考資料: 根據「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金錢債務公法上之執行移交要點」,第8條規定了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的相關內容。此要點由司法院及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共同訂定,並於2017年12月26日發布實施。該要點的目的在於使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在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時能夠依法協力合作,確保執行程序的正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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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