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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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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地方法院辦理執行事件移交時,如有案款尚未發放者,應同時辦理案款移撥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第7條之規定,地方法院在辦理執行事件移交時,若案款尚未發放,應同時辦理案款移撥手續。 參考資料: - 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執行事件移交要點(地方法院2015年10月6日81台執字第43353號)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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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第 7 條規定:「七 地方法院辦理執行事件移交時,如有案款尚未發放者,應同時辦理案款移撥手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