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6

快速跳轉

六 辦理移交之人員於事件清點完畢時應即移交卷宗,並於移交清冊記載移交日期,分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第6條的規定,當事件的清點工作完成後,移交人員應立即將卷宗移交給接交人員,並在移交清冊上記載移交的日期。移交人、接交人和監交人應在清冊上簽名蓋章。 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在執行事件轉移的過程中,有一個正確的文書紀錄,並有相關人員的確認和負責監督。由於沒有具體的案例資料,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第 6 條規定:「六 辦理移交之人員於事件清點完畢時應即移交卷宗,並於移交清冊記載移交日期,分由移交人、接交人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