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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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辦理移交之人員於事件清點完畢時應即移交卷宗,並於移交清冊記載移交日期,分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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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第6條的規定,當事件的清點工作完成後,移交人員應立即將卷宗移交給接交人員,並在移交清冊上記載移交的日期。移交人、接交人和監交人應在清冊上簽名蓋章。 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在執行事件轉移的過程中,有一個正確的文書紀錄,並有相關人員的確認和負責監督。由於沒有具體的案例資料,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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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