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院收受書狀人員,於收受國家賠償事件起訴狀時,應注意有無附具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或已申請協議或已請求發給證明書之證明文件。如未附具者,宜命其當場或攜回補正。惟當事人不願當場或攜回補正時,仍應收受,而於狀面黏簽記明其事由,俾法官於處理時注意。
根据提供的相关文本和法律常识,可以对问题进行如下逐条解释: 依国家赔偿法请求损害赔偿时,應先以书面向义务机关请求,并于诉讼时提出该机关逾期不协议、协议不成立或拒绝赔偿之证明文件,此为诉权存在必备之要件 (国家赔偿法第十条第一项及该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七条),属法院应依职权调查之事项。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条第一款及该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请求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时,必须提供能证明义务机关确有拒绝赔偿、逾期不协议或协议不成立情况的相应证明文件,否则起诉条件不完备。而因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或协议不成立而提起诉讼的请求人,应在起诉时提出拒绝赔偿或协议不成立的证明书,该法施行细则第37条第1项亦有明定。根据该说明,原告曾先行向被告请求国家赔偿995万元,被告于民国97年1月21日收受原告赔偿请求书后,认为无赔偿义务,于97年3月5日文告原告拒绝赔偿等情况,有被告97年3月5日97年马秘字第000913号函文及其所附拒绝赔偿理由书影本可稽,恰合前述规定,原告提起本案国家赔偿诉讼的程序,并未不合。 依本法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先以书面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之,国家赔偿法第10条第1项定有明文。而依国家赔偿法第11条第1项规定,请求权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系以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或自提出请求之日起逾30日不开始协议,或自开始协议之日起逾60日协议不成立者,为其前提要件。从而请求权人起诉时,自应提出相当之证据,以证明赔偿义务机关确有拒绝赔偿、逾期不开始协议或协议不成立情事,否则即属起诉要件不备。又请求权人因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或协议不成立而起诉者,应于起诉时提出拒绝赔偿或协议不成立之证明书,国家赔偿法施行细则第37条第1项亦有明定。查本件原告曾先行向被告请求国家赔偿995万元,被告于民国97年1月21日收受原告赔偿请求书后,认无赔偿义务,乃于97年3月5日行文原告拒绝赔等情,有被告97年3月5日97年马秘字第000913号函文暨其所附拒绝赔偿理由书影本附卷可稽,揆诸前开规定,原告提起本件国家赔偿诉讼之程序,并无不合。 根据上述文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10条第1项的规定,在请求国家赔偿时,应先以书面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 -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1条第1项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前提是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自提出请求之日起逾30日不开始协议,或自开始协议之日起逾60日协议不成立。 - 在起诉时,请求人应提供证明赔偿义务机关确有拒绝赔偿、逾期不开始协议或协议不成立情况的文件。 - 请求因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或协议不成立而提起诉讼的人,应在起诉时提供拒绝赔偿或协议不成立的证明书。 以上回答仅基于所提供的法律文件和相关文本分析,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解释还需要参考其他相关资料以及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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