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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 法院收受書狀人員,於收受國家賠償事件起訴狀時,應注意有無附具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或已申請協議或已請求發給證明書之證明文件。如未附具者,宜命其當場或攜回補正。當事人不願當場或攜回補正時,仍應收受,而於狀面黏簽記明其事由,法官於處理時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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