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應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根據檢察機關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條,要求按照該法規宣告的強制工作,應該在刑罰執行之前執行完畢。這表示在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的規定下,執行機關應在實施徒刑之前完成強制工作的執行。關於這一點,沒有提供具體的舉例或參考資料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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