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之刑,包括宣告刑及裁定刑,但以犯竊盜罪及與竊盜案件有關之贓物罪所科之刑為限,不包括犯其他罪名所科之刑。
根據檢察機關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的規定,所謂"刑"包括宣告刑和裁定刑,但這僅限於因犯竊盜罪以及與竊盜案件有關的贓物罪所處之刑,而不包括因犯其他罪名所處之刑。 例如,如果一個人被判犯竊盜罪和贓物罪,根據該條例的規定,他所判處的刑罰將是宣告刑或裁定刑。然而,如果他被判犯其他罪名,例如殺人或詐騙,那麼根據該條例他所處的刑罰就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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