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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檢察機關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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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竊盜犯、贓物犯,不論其犯罪行為係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或條正施行後,檢察官於提起公訴時,均得請求法院宣告強制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檢察機關在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時,可以請求法院宣告對符合竊盜犯、贓物犯的人進行強制工作。這適用於依據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竊盜犯、贓物犯,無論其犯罪行為是在條例修正施行前還是修正施行後。具體的例子可能是檢察官在提起公訴時,對一位符合竊盜犯、贓物犯定義的人提出宣告強制工作的請求。儘管上述資料沒有給出法律參考來源,但法律規定的這一點與上述資料中提到的條例相符合。

  • 贓物名詞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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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五 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竊盜犯、贓物犯,不論其犯罪行為係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或條正施行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