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竊盜犯、贓物犯,不論其犯罪行為係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或條正施行後,檢察官於提起公訴時,均得請求法院宣告強制工作。
根據上述資料,檢察機關在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時,可以請求法院宣告對符合竊盜犯、贓物犯的人進行強制工作。這適用於依據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竊盜犯、贓物犯,無論其犯罪行為是在條例修正施行前還是修正施行後。具體的例子可能是檢察官在提起公訴時,對一位符合竊盜犯、贓物犯定義的人提出宣告強制工作的請求。儘管上述資料沒有給出法律參考來源,但法律規定的這一點與上述資料中提到的條例相符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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