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完整版(預設)
第 1 條
一 本條例之竊盜犯包括一切含有竊盜動產罪責之犯罪在內,除刑法所規定者外,兼指特別刑法如森林法、自來水法、電業法等之規定。
第 2 條
二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應執行之刑,未達一年以上者,不適用本條例,包括依法減刑後所定之應執行刑在內;其所稱應執行之刑,限於因犯本條例所定之竊盜罪或贓物罪所定之應執行刑。
第 3 條
三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適用,以被告成立竊盜罪、贓物罪為前提要件。
第 4 條
四 竊盜犯贓物犯具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於提起公訴時,請求法院宣告強制工作,如法院未宣告,得依法提起上訴。
第 5 條
五 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竊盜犯、贓物犯,不論其犯罪行為係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或條正施行後,檢察官於提起公訴時,均得請求法院宣告強制工作。
第 6 條
六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之刑,包括宣告刑及裁定刑,但以犯竊盜罪及與竊盜案件有關之贓物罪所科之刑為限,不包括犯其他罪名所科之刑。
第 7 條
七 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應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772 人 正在學習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檢察機關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內文搜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