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 條
十三、為防止狡黠之徒行賄遭受拒絕或意圖變更其所受不利之處分或裁判,故意虛構事實而為自首,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設有虛偽自首之處罰規定,檢察官遇有此類自首案件時,應特別注意,如發現自首人有虛構事實自首情事,應即主動偵辦,以保障守法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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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注意的事項第13條提到,為防止狡猾的人行賄受到拒絕或對其不利的處分或裁決意圖進行故意虛構事實的自首,這條例第16條的第2項和第3項設有虛偽自首的處罰規定。檢察官在遇到此類自首案件時,應特別注意,如果發現自首者有虛構事實的情況,應主動進行調查,以保障守法的公務員。 針對此問題,我們可以根據所提供的法條來解答: 根據刑法第172條的規定,犯偽證或誣告等罪,在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的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之前自白者,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這一條款的存在有利於被告,即使自首是偽證或誣告罪行,如果同時符合該第172條的要件,仍然可以適用這條法條來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法律上,自首和虛偽自首是具有不同法律效果的概念。根據刑法第62條前段的規定,犯罪人主動投案自首,可以減輕其刑罰。而根據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是指在執行審判職務或檢察官偵查時,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違反了司法權的正確行使。 因此,根據提供的資訊,「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條」並没有明確的參考資料可用來回答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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