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為防止狡黠之徒行賄遭受拒絕或意圖變更其所受不利之處分或裁判,故意虛構事實而為自首,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設有虛偽自首之處罰規定,檢察官遇有此類自首案件時,應特別注意,如發現自首人有虛構事實自首情事,應即主動偵辦,以保障守法之公務員。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十三、為防止狡黠之徒行賄遭受拒絕或意圖變更其所受不利之處分或裁判,故意虛構事實而為自首,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設有虛偽自首之處罰規定,檢察官遇有此類自首案件時,應特別注意,如發現自首人有虛構事實自首情事,應即主動偵辦,以保障守法之公務員。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