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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為防止狡黠之徒行賄遭受拒絕或意圖變更其所受不利之處分或裁判故意虛構事實而為自首,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設有虛偽自首之處罰規定,檢察官遇有此類自首案件時,應特別注意,如發現自首人有虛構事實自首情事,應即主動偵辦,以保障守法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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