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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犯罪行為如係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應注意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法律;比較刑罰之重輕時,並應注意依刑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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