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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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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處理沒收物所得價金,應解繳國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法條,對於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規定沒收物所得價金應解繳國庫。這意味著當檢察機關經過沒收物的處理後,所得的價金必須被繳交給國庫。此處的沒收物所得價金可能是指通過沒收物的銷售,產生的金額。具體的解繳程序及其他相關細節,可能需要參考更詳細的法規或相關文件才能得到確定的回答。

  • 沒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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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規定:「十二 處理沒收物所得價金,應解繳國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