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沒收物之拍賣,應請當地有關機關或公會先行鑑價。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13條規定,沒收物之拍賣時,應請當地有關機關或公會先行鑑價。這表示在進行沒收物品拍賣之前,檢察機關應該請求當地相關機關或公會進行鑑價,以確定物品的價值。這樣的程序可以確保沒收物品的價值能夠得到合理評估,並且在拍賣中能夠得到公正的價格。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id=FL0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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