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 應行拍賣之沒收物或依法歸國庫之物有留作公用之必要者,於專案報准後得作價收購。 違禁物之留作公用無須作價。但仍應專案報淮,如係槍械子彈,應向主管機關登記領照。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十四 應行拍賣之沒收物或依法歸國庫之物有留作公用之必要者,於專案報准後得作價收購。 違禁物之留作公用無須作價。但仍應專案報淮,如係槍械子彈,應向主管機關登記領照。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