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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 應行拍賣沒收物或依法歸國庫之物有留作公用之必要者,於專案報准後得作價收購。 違禁物之留作公用無須作價。但仍應專案報淮,如係槍械子彈,應向主管機關登記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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