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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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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應行拍賣沒收物或依法歸國庫之物有留作公用之必要者,於專案報准後得作價收購。 違禁物之留作公用無須作價。但仍應專案報淮,如係槍械子彈,應向主管機關登記領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的規定,對於需要進行拍賣或歸入國庫的沒收物,如果有留作公用的必要,檢察機關在專案報准後可以進行價格收購。然而,違禁物則無須進行價格收購,但仍需進行專案報淮。對於槍械彈藥等物品,則需要向主管機關登記領照。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判決書:最高法院 101 年度 台上字第 1433 號 - 刑事訴訟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40001

  • 拍賣名詞
  • 沒收名詞
  • 違禁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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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規定:「十四 應行拍賣之沒收物或依法歸國庫之物有留作公用之必要者,於專案報准後得作價收購。 違禁物之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