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應行拍賣之沒收物或依法歸國庫之物有留作公用之必要者,於專案報准後得作價收購。 違禁物之留作公用無須作價。但仍應專案報淮,如係槍械子彈,應向主管機關登記領照。
根據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條的規定,對於需要進行拍賣或歸入國庫的沒收物,如果有留作公用的必要,檢察機關在專案報准後可以進行價格收購。然而,違禁物則無須進行價格收購,但仍需進行專案報淮。對於槍械彈藥等物品,則需要向主管機關登記領照。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判決書:最高法院 101 年度 台上字第 1433 號 - 刑事訴訟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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