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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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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已經檢察官處分而未處理完畢之扣押物沒收物,各檢察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各清理一次,並造冊送上級檢察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署扣押物沒收物保管方法與處理程序表》第十五條之規定,檢察機關應每年六月及十二月清理已經檢察官處分而未處理完畢之扣押物、沒收物,並將相關資料造冊送交上級檢察機關備查。該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扣押物、沒收物的適當管理和保存,以防止物品遺失或損壞。這樣的清理程序有助於檢察機關保持對處分物品的監管,並提供相關資料給上級檢察機關進行審查和備查。

  • 扣押物名詞
  • 沒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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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15 條規定:「十五 已經檢察官處分而未處理完畢之扣押物、沒收物,各檢察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各清理一次,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