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 已經檢察官處分而未處理完畢之扣押物、沒收物,各檢察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各清理一次,並造冊送上級檢察機關備查。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署扣押物沒收物保管方法與處理程序表》第十五條之規定,檢察機關應每年六月及十二月清理已經檢察官處分而未處理完畢之扣押物、沒收物,並將相關資料造冊送交上級檢察機關備查。該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扣押物、沒收物的適當管理和保存,以防止物品遺失或損壞。這樣的清理程序有助於檢察機關保持對處分物品的監管,並提供相關資料給上級檢察機關進行審查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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