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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 已經檢察官處分而未處理完畢之扣押物沒收物,各檢察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各清理一次,並造冊送上級檢察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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