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前開規定,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全程到庭者,準用之。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已全程到庭之案件,於上訴後,認須全程到庭者,應通知法院。對於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未全程到庭之案件,於上訴後,認須全程到庭者,亦同。
根據十三條的規定,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已全程到庭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的案件,如果在上訴後認為有必要全程到庭,應通知法院。對於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未全程到庭的案件,在上訴後如果認為有必要全程到庭,也同樣需要通知法院。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55號判例,其中案件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未全程到庭,但在上訴後認為有必要全程到庭,法院通知其全程到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