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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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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前開規定,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全程到庭者,準用之。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已全程到庭之案件,於上訴後,認須全程到庭者,應通知法院。對於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未全程到庭之案件,於上訴後,認須全程到庭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十三條的規定,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已全程到庭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的案件,如果在上訴後認為有必要全程到庭,應通知法院。對於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未全程到庭的案件,在上訴後如果認為有必要全程到庭,也同樣需要通知法院。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55號判例,其中案件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未全程到庭,但在上訴後認為有必要全程到庭,法院通知其全程到庭。

  • 前開名詞
  • 上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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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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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 前開規定,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全程到庭者,準用之。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